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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的产生存在着相同的原因

来源:小编发布时间:2023-06-02浏览量:

首先,是当事人舍不得出钱,不以专业能力来选择律师,以律师的收费对比来选择律师,想占便宜酿成的结果,让不优秀的律师在证据还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过早的去打官司,没有去搜集证据或者没有巩固证据,非常不专业的行为而造成的疑难案件。


其次,因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自我约束力不够,在实施司法救济的过程中,虽然律师有水平和经验,但没有尽职尽责,造成失误,不该输的却因为疏忽大意而输了,而最坏的是他为了赚更多的钱把司法途径能用的都用上,尽快用完所有的司法救济途径,却没有真心实意的为当事人解决纠纷而酿成疑难案件。


其中,由于国内司法部门的不可预见性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人为的因素干忧等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司法不公的情况,部分疑难案件就是因此而产生的。


最后,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只是一知半解却盲目自信的自以为了解,只相信事实,不敬畏证据,只听律师说对自己有利的话,搞不清楚法律的边界在哪里,也不知道正确的救济途径和方法(盲目听信律师,盲目上访,听信中介人找关系,以江湖思维代替法律思维),同时他还不相信说真话的律师,以至于找不到专业人士为他提供一体化的分析、优质的策略及服务,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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