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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存在一些共同的特点

来源:小编发布时间:2023-06-02浏览量:


1,不愿意出钱


不以专业能力来选择律师,以律师的收费对比来选择律师,想占便宜后,酿成的结果。


2,律师不够专业


①在证据还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过早的去打官司(没有去搜集证据或者没有巩固证据)


只想使用司法途径(起诉)来救济,简单的来定结果,来判定对与错,是与非,造成或赢或输或双方都输的结果。不用其它途径来解决,造成失去双赢的机会。


③因律师的自私自利或者律师的能力不够优秀,在实施司法救济的过程中,没有尽职尽责,造成失误,不该输的多输了,最坏的是他想赚更多的钱把司法途径能用的都用上,用完了所有的司法救济途径。


在国内司法部门不可预见性差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人为的因素干忧等等原因,造成了一些司法不公,形成了一些疑难案件。


⑤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自以为懂,只相信事实,不敬畏证据,只听律师对自己有利的话,形成固执思维与盲目自大,搞不清楚法律的边界在哪里,也不知道正确的救济途径和方法(盲目听信律师,盲目上访,听信中介人找关系,以江湖思维代替法律思维),同时他也不会相信说真话的律师,从此找不到专业人士给他一体化的分析和一体化解决方案及服务,真正有专业能力人无法和他合作,形成久拖不决的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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