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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种包质量问题惹纠纷 看法院如何判决!

来源:小编发布时间:2023-05-31浏览量:

       买卖,是指双方通过实物或者货币进行交换以换取自己所需物品,一般会签订买卖合同。买卖是人类最早、最基本的交易行为。现如今,买卖更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随着买卖次数的增加,买卖合同的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通化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与通化县某农场签订购销菌棒协议。在协议履行中,双方又补充签订了《黑木耳三级菌购销合同》,并约定因菌种出现问题不长菇,或菌包出厂时已被感染造成不长菇的,某农场负责更换新菌包给某公司,费用由某农场承担;若耽搁某公司出菇生长周期,某农场退还某公司购买菌包成本价款,并赔偿相关损失。之后,某公司发现购买的菌包出耳为畸形耳,故向通化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对菌包进行质量鉴定的申请。鉴定结论为:第一、某公司的管理技术达到了出耳要求;第二、某农场生产的黑木耳菌包有质量问题,即要求温度高、通风好才能正常出耳,这是黑木耳品种质量缺陷;第三、某农场在购买黑木耳菌种时没有查验菌种生产单位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黑木耳品种证书》,生产的黑木耳菌包出售给某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审理,通化县法院认为某农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退还某公司购买菌包成本价款、赔偿损失的责任。并判决该农场退还食品有限公司菌包成品价款15.2万元。


  普法小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温馨提醒:诚信合作,互惠互赢,没有诚信就是一锤子买卖。只有以法为度,以信为本,互利协作,才能共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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