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丁纪铁案中,林三吉与柴振中等人因合同纠纷在香港诉讼,林三吉遂委托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在大陆对柴振中等人进行刑事控告,约定“负责办理柴振中、李旭鹏、李滨宁等人涉嫌诈骗客户香港惠成国际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漓江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股权刑事案件全部相关事宜”,费用为“将漓江高尔夫公司13%股份或者相应比例的香港惠成公司股份转让给丁纪铁律师事务所指定的个人或公司作为律师服务费”,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律师费约定是否有效;
(2)法院认为无效,该案件系刑事案件代理,“丁纪铁律所在与林三吉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时,明知该13%的股份并非一定能从林三吉处受让,只有在该刑事案件办理的预期结果出现后,也即林三吉通过该刑事案件追回、取得香港惠成公司的股份后,向丁纪铁律所转让该13%的股份作为律师服务费的约定方有履行的可能。因此,该协议关于转让13%股份的约定实质上属于附条件成就的约定”,“刑事风险代理以刑事司法活动结果作为收取代理报酬的条件,其性质和后果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丁纪铁律所与林三吉在《法律服务协议》中关于刑事风险代理的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应认定为无效。”